報戶口須知
Posted in Daily on October 26th, 2009 by Banbanli* 新生兒出生60日內,需辦理出生登記,由下列為申請人:
1.父、母、祖父、祖母、戶長、同居人或撫養人
2.無依兒童,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
3.受委託人
4.利害關係人(無前列1.2.項之申請人時)
* 申請人應備證件:
1.戶口名簿
2.身分證
3.印章(或簽名)
4.出生證明書
5.子女從姓約定書(出生證明書上已作約定者免附)
6.父母結婚後未滿181天所生子女,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申請或附生父母之子女身分申明書